索引號: | 002482437/2021-1010115538 | 公開方式: | 主動公開 |
文號: | 浙自然資規〔2021〕15號 | 成文日期: | 2021-12-22 |
公開日期: | 2021- 12- 28 | 發布單位: |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|
有效性: | 有效 | 信息分類: | |
關鍵詞: | 信息來源: |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|
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《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土地類)》的通知 | |||
|
|||
各市、縣(市、區)自然資源主管部門,廳機關各處(室、局)、直屬各事業單位: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《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以及省人民政府印發的《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》和原省法制辦印發的《關于做好〈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〉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結合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和工作實際需求,現對省自然資源廳2019年12月印發的《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國土、測繪)(試行)》(浙自然資規〔2019〕19號)部分內容(土地類)作了調整,形成《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土地類)》,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 《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土地類)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 附件:1.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土地類).xlsx 2.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土地類)調整說明.docx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12月22日 |
|||
|
|||
|